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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协会章程

靖江市安防行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本协会的名称是靖江市安防行业协会。

第二条  本协会是由江苏旭飞安防技术有限公司、江苏柯林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、江苏天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、鼎电智能科技(江苏)有限公司、靖江市国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管理、科研、开发、生产、经营、推广应用、技术培训、信息服务,安全防范工程设计、施工、维修等技术服务和安防行业宣传教育、出版、印刷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协会的宗旨: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发挥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助手作用,加强行业自律;依靠技防行业的集体力量,促进安全技术防范事业的发展;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,促进技防企业技术、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;坚持服务于政府、服务于行业、服务于广大用户,在政府、企业用户之间搭建起桥梁和纽带,以推动本市安防行业的健康发展,为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
第四条 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 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靖江市民政局,业务上受靖江市公安局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  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
第七条  本协会的住所是靖江市南环路18号。

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八条 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经验交流,宣传政策,维护权益,行业自律 

 

第三章   

第九条 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十条 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,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第十一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附有关材料;

(二)经协会秘书处审核;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缴纳会费;

(五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;
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
第十三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第十四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六条 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大会

第十七条 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、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 第十八条 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
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九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4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 

 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本协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

第二十二条 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熟悉本行业业务,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五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六)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、理事长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六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二十八条 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2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三节  负责人

第三十条 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第三十一条 会长(理事长)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协会会长(理事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   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   第三十四条  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   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四节  监事

第三十五条  本协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七条 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行业主管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 

第五章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八条 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 
(二)捐赠; 
(三)政府资助; 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(五)利息; 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九条  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条  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

   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协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六条 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 

第七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四十八条 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四十九条  本协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条  本协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  

第五十三条  本章程经2022 6 18 日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五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